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用人单位于2018年7月28日以前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于2018年7月28日后(含当日)的用工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居民与用人单位虽非劳动关系,但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参考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

发布于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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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发布于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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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为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发布于202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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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发布于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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