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的;  (四)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或执行程序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 有其...

发布于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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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参考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发布于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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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号)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应当围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所提出的事由或情形,用人单位事后补充的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事由或情形,均不纳入审查范围。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于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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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

发布于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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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认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应当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发布于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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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基数应当按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以及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最高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一倍并非劳动报酬性质。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就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用...

发布于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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