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

发布于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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