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的界定,应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相一致。[参考2024年4月30日印发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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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意见,如果相对人接受行为人使用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有特定用途的印章签订合同,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取得建筑企业的授权,应视为相对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相对人持加盖此类印章的合同要求建筑企业承担责任,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建筑企业有履行合同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4.15发布实施)精神,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在非必须招标项目中,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程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和调整,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属于先定后招实质性谈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