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高法发〔2020〕1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伊犁州分院,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证据规则,消除类案赔偿差异,统一全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规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现将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