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佛中法发〔2021〕 29 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工作规程(试行) 》 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工作规程(试行)》于2021 年6 月9 日经本院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 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 年6 月29 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执行局反映。
特此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6 月29 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执行案件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执行案件立案前,本院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案件导入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以下简称“市和解中心”)先行督促履行以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三条 执前督促履行及和解(以下简称“执前和解”)应当遵循司法规律,根据案件类型、申请执行标的、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在确保执行效率和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立案庭负责执前和解案件的立案、流转,指定专门人员对口负责立案交接工作。
执行局成立速执团队负责与立案庭及市和解中心对接,指导和培训市和解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执前和解工作,及时办理督促履行或和解不成转为执行立案的案件。
市和解中心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开展执前和解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管理、指挥、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下列移送执行的案件,适用执前督促履行程序:
(一)民商事审判部门移送追缴诉讼费的(未能并案执行) ;
(二)刑事审判部门移送追缴罚金的。
第六条 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适用执前和解程序:
(一)申请执行标的在100 万元以下的;
(二)申请人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且申请执行标的不超过300 万元的;
(三)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已申请财产保全且足额保全的;
(四)申请人同意适用执前和解程序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执前督促履行或和解程序:
(一)涉及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等刑事财产刑的;
(二)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紧急情况的;
(三)社会影响大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执前和解程序的案件。
第八条 立案庭收到申请执行材料或移送执行材料应当进行立案前甄别,对符合适用执前和解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广东诉讼服务网多元化诉调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中以“执诉前调”案号立案。
第九条 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当天将案件卷宗材料移交扫描中心进行电子档案扫描。
扫描中心应当在接收卷宗材料二日内完成扫描以及将材料上传至调解平台的工作,同时将卷宗材料流转至执行局。
对于进入执前和解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向市和解中心移送纸质立案卷宗材料。确因和解工作需要移送纸质卷宗材料的,经立案庭负责人审批后可予移送。
第十条 进入执前和解程序的案件,执行局应在收到案件三日内向义务人发送《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并对义务人发起财产网络查询。
经查询,发现义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执行局应当在查询结果反馈三日内以“执诉前调”案号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执行局应及时核实并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进行财产保全。
第十一条 经查询,未发现义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无需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查询结果反馈后二日内将案件流转至市和解中心。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在保全完毕后二日内将案件流转至市和解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案件,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局应当将案件移送立案庭审查是否立执行案件;需要立执行案件的,由执行局速执团队负责处理。
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执前和解,由执行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执行局向市和解中心流转案件时,应当出具委派函,载明当事人名称、委派执前督促履行或和解案号等信息,同时应随案移送财产查询及保全信息等材料。
第十四条 市和解中心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二日内确定调解员及调解秘书。
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二日内向申请人告知执前和解事项,井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有和解意愿的,调解员应组织和解,并在三十日内完成和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和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 追缴诉讼费、罚金的案件,经督促履行完毕的,市和解中心应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卷。
如果义务人申请出具执行结案文书的,市和解中心应在义务人履行完毕后一日内移送立案庭立执行案件,由执行局速执团队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义务人主动履行的其他案件,在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应当出具履行完毕证明并提交市和解中心附卷。
第十七条 经市和解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的,应促成双方形成书面的和解协议。
第十八条 达成和解协议立即履行的案件,在义务人履行完毕后,由申请人出具履行完毕证明,市和解中心将和解协议及履行完毕证明等附卷。
第十九条 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的案件,由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市和解中心将书面和解协议附卷。
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由申请人出具履行完毕证明,市和解中心将履行完毕证明等附卷。
当事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市和解中心反馈未履行的情况,市和解中心应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经督促仍不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的,市和解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执行案件。
第二十条 分期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按照终结执行程序处理的,市和解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一日内移送立庭案立执行案件,由执行局速执团队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义务人主动履行完毕或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由执行局速执团队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市和解中心督促履行或组织和解,义务人未完全履行或未能达成和解,市和解中心应在督促期限届满或确定不能和解之日起一日内,移送立案庭立执行案件。
第二十三条 市和解中心移送立案的执行案件,原则上由执行局速执团队负责办理,必要时也可以实行繁简分流,将繁案分流由执行局其他团队执行。
第二十四条 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展行的案件,因当事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导致立案执行的,应全额收取相应的执行费。
第二十五条 执前督促履行或和解案件的材料,由市和解中心在和解程序终结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 年6 月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