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佛中法发〔2021〕40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案件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及团队办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繁简分流、事务集约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及团队办案工作指引》于2021 年8 月4 日本院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2021 年第3 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 1 年8 月6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形成的意见建议, 请及时向执行局提出。
特此通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8 月6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及团队办案工作指引
(2021 年8 月4 日本院行政审判与执行专业委员会2021 年第3 次会议通过)
总则
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一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本院制度文件,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简易案件快速办理,普通案件精细办理,特执案件统筹办理;
(二)集约事项由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其他执行实施事项根据需要在执行团队内部二次集约办理;
(三)立案阶段根据案由首次繁简分流,查控阶段根据查控结果二次繁简甄别分流;
(四)简易案件、普通案件由不同团队分别办理、分别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案件”未作特别说明的,专指首次执行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
第一章 事务集约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案件管理中心” “执行查控中心” “执行质效监督中心” “执行指挥调度中心” “司法评估拍卖中心” 分别集中办理部分执行事务。
第五条 执行案件管理中心集约办理以下事务:
〈一)制作复合型通知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办案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询;
(三)分析财产反馈信息、制作查控文书、采取控制措施,将可执行财产状况确认并录入办案系统;
(四)打印查控法律文书附案卷井上传至电子卷宗;
(五)流转接收案件、执行通知、网络查控、网络查控分析等系统办案节点;
(六)根据分案规则分派或调派案件。
第六条 执行查控中心集约办理以下事务:
(一)汇总查控请求,统计分析查控数据;
(二)保管佛山财产查控系统的密码及密钥;
(三)通过专用网络以标准化的数据格式向各协助执行单位发送查控文书;
(四)联络办案单位,联系协助执行单位;
(五)办理本院审判部门或其他法院委托的查控事务;
(六)其他集中查控事务。
第七条 执行质效监督中心集约办理以下事务:
(一)统筹办案计划、监控质效指标;
(二)统筹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三)统筹终本案件管理及审查恢复执行申请;
(四)审核执行退款,监管“一案一账号”,核查不明案款,监测到帐退款数据;
(五)统筹办理执行信访和执行监督工作;
(六)统筹开展执行工作考核。
第八条 执行指挥调度中心集约办理以下事务:
(一)上传下达、外联内调;
(二)会商督办、远程指挥;
(三)统筹执行宣传工作;
(四)调派法警执行警务大队警力;
(五)对接执行信息化建设;
(六)执行办案电子印章管理。
第九条 司法评估拍卖中心集约办理以下事务:
(一)通过税务部门定向询价、办案系统网络询价;
(二)集中送达询价结果;
(三)集中发起网络拍卖;
(四)集中督促尾款缴纳。
第二章 繁简分流
第十条 结合案件类型、执行内容、查控结果等因素,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区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和特执案件,分别由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按照不同的办案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实施阶段,对执行案件进行首次繁简分流、二次繁简分流和三次繁简识别。
首次繁简分流由立案庭和和执前和解中心负责。
二次繁简分流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
三次繁简识别由各执行团队根据案件办理等情况,进行“简转普”“普转简”“普转特”等转换。
第十二条 简易案件转为普通案件的,应当经审判长审批后,从速执团队转为普执团队,按照普通案件办案要求办理。
普通案件转简易案件、普通案件转为特执案件,无需更换承办人,由原承办人按照简易案件或特执案件办案要求继续办理。
恢复执行案件原则上由原团队、原承办人按照原程序办理,符合转程序条件的,按照转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立案庭和执前和解中心立案时,将以下案件首次要甄别为简易案件: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二)追缴诉讼费案件;
(三)信用卡纠纷案件。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管理中心根据网络查控结果,将以下案件二次甄别为简易案件:
(一)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财付通或支付宝账户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1.执行内容不涉及行为义务;
2.被执行人无其他案件未履行完毕。
(二)直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完成执行内容的行为执行案件;
(三)反馈财产情况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仅有银行存款(含网络资金)和车辆、银行存款(含网络资金)的案件;
(四)经初步审查属于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终结执行的案件。
第十五条 执行团队根据执行情况,可将以下案件二次飘别为简易案件:
(一)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的案件;
(二)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终结执行的案件;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第十六条 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外的执行案件,以及被执行人身份验证不一致的,飘别为普通执行案件。
第十七条 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普通执行案件可纳入特别案件范围,通过专项行动等集中执行行动统筹办理。
第三章 分案管理
第十八条 立案庭、执前和解中心、执行案件管理中心、各执行团队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甄别为简易案件时,应当使用“速执案件档案袋”以及在办案系统执行指挥中心事务模块进行标识,用于区别其他案件。
第十九条 简易案件按照下列规则优先排定承办人:
(一)已有关联执行案件的;
(二)案件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职能和分案基数指定承办人。
第二十条 普通案件按照下列顺序优先排定承办部门:
(一)已有关联执行案件的;
(二)案件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职能和分案基数指定承办人。
第四章 办案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执行案件管理中心、执行查控中心、执行质效监督中心、执行指挥调度中心、司法评估拍卖中心事务集约的办案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简易案件通过网络查控未能足额控制财产,但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辖区内的,应当通过传统查控手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简易案件由执行案件管理中心集中发出复合型执行通知文书,承办人无须再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自动履行的,承办人应通过短信平台等方式告知实际执行标的。当事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要求说明计算过程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或制作笔录,说明执行标的计算依据及过程。
第二十四条 简易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限制消费
1.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额债务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均需限制消费;
2.限制消费的,须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限制消费应在办案系统内“限制高消费”中发起;
4.案件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限消的,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
5.被执行人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支付费用的消费,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可以单次解除限制消费。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被执行人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制作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决定书;
3.纳入失信在办案系统内“列入失信名单”中发起;
4.根据以下情形及时对被执行人删除失信: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扣划银行等存款
1.佛山市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原则上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系统”内进行冻结、划拨,以提高工作效率。
2.款项扣划到账后具备退付条件的应在30 日内退付完毕。
3.到位标的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的,可直接用于支付执行费。
(四)事项委托
1.对于有外地车辆、外地房产、外地户籍等需要发起事项委托的案件,应在收案后5 日内发起事项委托。
2.对于案管中心未作查控的外地车辆,应结合案件标的以及车辆报废年限等具体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发起事项委托进行处理,原则上对于十五年以上的轿车,十年以上的货车不再发事项委托进行查封,除非该车辆明显还有处置价值。
(五)车辆的查封、扣押
1.对于佛山地区的车辆,在未执行完毕或达成和解之前,根据执行标的予以查封;
2.凡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或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在审核无误后均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并解除公安协助查扣车辆手续。
(六)拘留和搜查
1.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未如实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可提请分管院领导审批采取拘留措施;
2.拘留及搜查须制作合议庭笔录,呈批表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申请执行人申请提前解除拘留、被执行人悔改并达成和解、履行完毕,或有其他不适宜拘留的情况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经院领导审批同意采取拘留措施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不需要实际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在拘留决定书回执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简易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对于不能处置的财产在终本裁定书中巳详细说明不能处置的理由;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对于户籍在本地或住所地在本地的被执行人,除非申请执行人明确被执行人已不在其登记地址,否则结案之前应到相应的登记地址进行查找,并记录现场调查结果;
(五)有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需与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可通过当面约谈或通过工作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简易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一)案款已足额发放或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的;
(二)执行内容为房屋、车辆等过户行为的,应在收案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办理过户的材料,在有关部门反馈手续完成后,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第二十七条 简易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达成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限超过6个月的;
(八)财产刑案件被执行人身份不明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简易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简易案件无法在2 个月内结案、但在不超过1 个月的延长期限内可结案的,应当提请部门负责人办理延期报批手续并继续执行。
第三十条 简易案件无法在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结案的,应当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变更承办人、转由普执团队办理。
第三十一条 简易案件应当在办案系统内报结案的同时,将相应法律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简易案件具有以下情形的,经审判长审批后,可转为普通案件交由普执团队办理:
(一)扣押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需进行评估拍卖的;
(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机械设备、股权等财产可供处置的;
(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需处置的;
(四)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需作出实体处置的财产的。
第三十三条 执行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由书记员记录。记录方式可以为笔录或执法记录仪记录,并应上传至办案系统。
第三十四条 普通案件的办案要求以及本工作指引没有规定的其他办案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执行团队
第一节 执行指挥中心团队建设
第三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事务集约办理工作需要,在各子中心建立相应的执行团队。
第三十六条 执行案件管理中心组建“集中查控团队”,统一发出“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发起财产网络查询、实施
财产网络控制、录入已控制财产信息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司法评估拍卖中心组建“财产处置团队”集中办理财产网络询价、网络拍卖、财产处置流程监管等工作。
第二节 执行实施部门团队建设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
(一)速执团队集中办理简易案件;
(二)普执团队集中办理普通案件;
(三)特执团队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建,统筹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十九条 各执行团队的审判长及成员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并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各执行团队分别建立与当事人、代理人联系的工作微信号,案件确定承办团队后同步将工作微信号告知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沟通、联络,全面落实执行公开。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团队由1 名员额
法官+一名
法官助理+若干名书记员组成,书记员根据指令协助实施执行行为。
第四十二条 普执团队的审判长负责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办执行案件,实施执行行为;
(二)主持本团队案件重大事项评议;
(三)协调团队内部事务集约和繁简分流;
(四)协调团队内部其他办案工作。
(一)承办执行案件,实施执行行为;
(二)实施可以单独决定办理的事项;
(三)参与本团队案件重大事项评议;
(四)协助审判长开展本团队其他办案工作。
第四十四条 普执团队书记员根据审判长和
法官的指挥,协助开展执行行为。
第四十五条 特执团队由院、局领导担任临时团队长,负责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定特执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指挥开展特执案件专项执行行动;
(三)决定特执案件的重大事项;
(四)落实执行案件重大事项报告及“三同步”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特执团队其他
法官(执行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团队长的指令拟定工作方案;
(二)根据团队长的指令实施执行行为。
第四十七条 特执团队书记员根据团队长和执行
法官的指挥,协助开展执行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各执行团队开展执行行动进行远程指挥,提供支援调度。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院已经施行的其他规范与本工作指引相冲突的,按照本工作指引的规定处理。
本工作指引未规定的事项,本院已施行的其他规范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范的规定处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 年8 月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