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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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发:真心败给野心 时间:2025-05-07 17:58:23 阅读:1146 下载:0 页数:22 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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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GF—2025—2614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五年四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主要供城镇房屋的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居住时参照使用,其他用途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在参照本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本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文本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五、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合同应当由监护人签订。
  六、名词解释
  (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四)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特别提示
  一、对出租人的提示
  (一)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身份、租赁房屋用途进行核验,并注意留存复印件,提示承租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二)出租人应当注意提示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关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出租人应当注意留存房屋租赁前后的对比照片,仔细填写房屋交割单,以便双方当事人确认租赁前后房屋的状态。
  (四)出租人应当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良好使用状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对承租人的提示
  (一)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的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以及与该房屋出租事宜的相关证明进行核验,确认房屋属于可租赁的房屋且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并注意留存复印件。
  (二)承租人应当注意留存支付租金、押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凭据。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正确使用方法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避免发生因使用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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