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工作指引 (试行)
为深化诉源治理,做实能动司法,提高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和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少衍生诉讼和涉诉信访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基本概念】判后答疑是指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我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存有疑惑,就法律术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与裁判结果相关的问题不理解而提出疑问,由作出裁判的
法官、
法官助理或者院庭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其服判息诉,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判后答疑工作应坚持依法、便民、及时、有效的原则。答疑人员应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个性特点,及时回应合理关切,解开心结,体现司法温度,从情理法等多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释明和心理疏导。
第三条【答疑主体】主要由案件承办
法官负责判后答疑,
法官助理可在
法官的指导下参与判后答疑,院庭领导也可视情况参加或者指导具体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
承办
法官应在裁判文书所附自动履行提示书或者其他诉讼文书 (含参加诉讼相关文书和开庭传票等) 中,附答疑
法官或者
法官助理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便于当事人联系。
承办
法官因当事人明确拒绝、抵触情绪较大、有过激言行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直接答疑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院领导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答疑。
第四条【答疑范围】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主动联系当事人答疑:
(一) 属于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
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 “四类案件” 的;
(二) 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
(三) 案件当事人上诉、申诉或者信访可能性较大的;
(四) 其他应该答疑的情形。
案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答疑,但当面答疑不得在非工作场所单独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或与案件无关的事项,答疑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第五条【答疑时间】对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主动联系当事人答疑的案件,判后答疑原则上应当在宣判时或裁判文书送达当日进行。以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答疑。
当事人以来电、来访等方式申请答疑的,原则上应当即进行,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及时预约答疑时间,原则上应于收到答疑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答疑方式】判后答疑原则上采取口头形式,必要时两人在场,并填写判后答疑情况表或制作答疑笔录并附卷。通过电话、视频等其他方式进行答疑的,应及时制作追记笔录或保留视听资料并附卷。
判后答疑笔录、答疑情况表或者视听资料应该附卷备查,排列顺序为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之后。答疑资料作为上诉案件、发改案件、申诉案件和信访案件等质量评查的参考内容。
第七条【瑕疵补正】答疑过程中,发现裁判文书确实存在一定瑕疵需要补正,但不影响裁判实体结果的,承办
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并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多元化解】判后答疑可与信访工作有机结合,由答疑
法官与信访接待人员共同进行。经充分答疑,仍无法理解的,重复来信、来访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或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第三方主体参与判后答疑。
在答疑中发现裁判并无不当,但当事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必要时可汇报、商请党委、政府或其他有关社会力量,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促使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决。
第九条【案例宣传】本院作出的当事人为企业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企业申请通过 “以案释法” 或其他形式进行法律帮助、宣传的,案件承办
法官应及时向庭室负责人汇报,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和统筹安排。
第十条【释法说理】案件承办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近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法准确全面行使释明权,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准确回应各方当事人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诉辩意见,使其能理解裁判结果,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执行答疑】执行程序中的答疑工作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施行】本工作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自动履行提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