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首市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石法发〔2024〕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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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发:别试图超越姐 时间:2025-04-03 15:51:32 阅读:377 下载:0 页数:6 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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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石法发〔2024〕11 号
关于印发《石首市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单位:
  为深化诉源治理,做实能动司法,促进案结事了,现将
  《石首市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石首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关于判后答疑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化诉源治理,做实能动司法,提高人民法院裁判公信力和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少衍生诉讼和涉诉信访案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基本概念】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我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存有疑惑,就法律术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与裁判结果相关的问题不理解而提出疑问,由作出裁判的法官法官助理或者院庭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其服判息诉,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二条【基本原则】判后答疑工作应坚持依法、便民、及时、有效的原则。答疑人员应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个性特点,及时回应合理关切,解开心结,体现司法温度,从情理法等多角度,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律释明和心理疏导。
  第三条【答疑主体】主要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判后答疑,法官助理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判后答疑,院庭领导也可视情况 参加或者指导具体案件的判后答疑工作。
  承办法官因当事人明确拒绝、抵触情绪较大、有过激言行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直接答疑的,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院领导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答疑。
  第四条【答疑范围】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主动联系当事人答疑:
  (一)属于“四类案件”的;
  (二)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
  (三)案件当事人上诉、申诉或者信访可能性较大的;
  (四)其他应该答疑的情形。
  案件承办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在非工作时间进行答疑,但当面答疑不得在非工作场所单独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或与案件无关的事项,答疑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第五条【答疑时间】判后答疑原则上应当在宣判时或裁判文书送达当日进行。以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答疑。
  当事人以来电、来访等方式申请答疑的,原则上应当即进行,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及时预约答疑时间,原则上应于收到答疑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由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事务中心)窗口人员负责接待并进行初步答疑,若仍无法消除当事人疑惑,则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庭室转交或者转告答疑申请。
  第六条【瑕疵补正】答疑过程中,发现裁判文书确存在一定瑕疵需要补正,但不影响裁判实体结果的,承办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并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多元化解】判后答疑可与信访工作有机结合,由答疑法官与信访接待人员共同进行。经充分答疑,仍无法理解的,重复来信、来访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 或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第三方主体参与判后答疑。
  在答疑中发现裁判并无不当,但当事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必要时可汇报、商请党委、政府或其他有关社会力量,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促使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决。
  第八条【案例宣传】本院作出的当事人为企业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企业申请通过“以案释法”或其他形式进行法律帮助、宣传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室负责人汇报,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和统筹安排。
  第九条【释法说理】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法准确全面行使释明权,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准确回应各方当事人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诉辩意见,使其能理解裁判结果,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十条【执行答疑】执行程序中的答疑工作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由本院审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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