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20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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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公告送达#
文档简介
法〔2020〕2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规定,并已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执行中有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发布的送达公告、公示催告、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公告、破产公告等,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法律文告,是人民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告知诉讼信息、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载体。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规范公告发布管理工作作为规范司法行为、提升诉讼服务、推进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依法及时、规范发布各类公告。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选择公告发布媒体,规范发布形式。媒体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刊发公告并收取相关费用是市场经营行为,但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相关要求。因公告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媒体支付,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核实。对于故意逃避、规避送达,或者故意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受送达人居住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阻挠送达的行为,应当依法制裁。
  第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或者故意隐瞒受送达人下落,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要求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原则上应当以在全国范围具有传播力、影响力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作为主要方式。选择的媒体应当具备资质正规、经营规范、社会反响良好,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公告的版面位置、文本格式、字体、字号等方面的要求,并具备报纸、信息网络同步刊发以及相应的网上查询、情况反馈、信息推送等后续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条  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媒体应当遵守相应的专业标准,具体要求包括:
  (一)应当依照人民法院提供的公告格式制作公告文本,不得随意增减内容,不得混同于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小于6号字体,不得在报纸中缝刊登。
  (二)自收到人民法院交付刊登的公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刊发。普通件应在5日内、特急件应在2日内完成报纸与网络同步刊发。
  (三)具备手机短信免费即时推送刊登信息以及相应的办理查询、信息反馈、定点推送、专项邮寄、开具发票等后续服务能力。人民法院要求媒体在公告刊发的次日将发布信息上传人民法院公告网的,媒体应当按要求执行,由人民法院公告网统一汇总,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公告提供便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通过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应当对公告的内容负责并严格审核把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对于违反人民法院公告发布要求、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媒体,各级人民法院不再通过该媒体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本规定办理,不得随意简化,不得要求律师或者当事人代为办理。发布公告是否规范纳入审判流程管理进行考核。
  第八条  本规定试行期间,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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