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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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发:空心人 时间:2024-10-28 16:02:21 阅读:1943 下载:1 页数:6 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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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对全市法院律师调查令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作用,切实保障和及时实现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以下简称《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加强组织管理
  第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律师调查令工作,立足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聚焦解决人民群众诉讼中实际困难和需求,推动完善律师调查令工作机制,积极创新民事辅助查证模式。
  第二条 全市两级法院应主动谋划和部署,将律师调查令工作纳入审判执行日常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统筹安排,推动律师调查令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由研究室牵头负责律师调查令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基层法院应明确律师调查令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两级法院各立案和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审查、签发本部门权限内的律师调查令,并对本部门调查令使用、归档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市中院科技信息部门负责开发维护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
  二、严格签发程序
  第四条 律师调查令,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坚持必要性、严肃性、程序性的要求,只有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确有必要且严格遵循审查、审批程序的,才能予以签发,不得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调查令。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条件和审查程序:
  (一)申请阶段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按规定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1.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2.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二)申请材料
  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应当提供《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全部材料。申请书需载明《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全部内容,详细列明调查事项。申请事项的范围应当符合《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书需由代理律师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应当通过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上传申请材料,线上提交申请。在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前,可以采用线下方式提交。
  (三)审查程序
  对律师调查令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调查的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起诉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申请,法院立案部门可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在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立案阶段的功能尚未完全开放使用前,可以适当运用通知当事人补正立案材料等方式作为调查补充。
  2.审理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申请,由承办该诉讼案件的法官负责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执行阶段的律师调查令申请,由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法官负责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一般在网上办理,因客观原因不能在网上办理的,应当由审查人签署书面的审查意见。经审查,审查人决定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审查人应及时受理,并提出拟办意见。
  第六条 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被受理的,由签发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签发。起诉阶段,由立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审理阶段,由承办案件的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审核。执行阶段,由执行局局长或指定的法官审核。以人民法院或非窗口单位的党政机关作为接受调查人的,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签发的,应层报本院院领导审核。
  审核签发的时限为,自申请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负责人同意签发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签发;不同意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在卷。属于《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签发一般在网上办理,因客观原因不能在网上办理的,应当由签发负责人签署书面的签发意见。
  第七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按规定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统一格式为:(××××)粤××民调令××号。编号第一个数字为签发法院受理调查令申请的年份,第二个数字为签发法院代码,第三个数字为流水号,流水号按签发法院正式受理律师调查令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序。申请中涉及多个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每个接受调查主体独立编号。不同申请主体申请调查的事项部分重复的,应合并处理;完全重合的,只签发一份调查令。
  调查令统一编号管理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由网上办理平台的系统自动完成。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应指定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采用规范的编号格式,以流水号进行编号,不得改变格式和编号规则随意编号。
  第八条 律师调查令经过签发后,由决定签发调查令的部门对外发出调查令。正式下发的律师调查令法律文书,应当按照省法院统一的样本制作,并完整填写全部内容,附有法院公章或电子印章,不得下发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的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应当填写有效期限,由签发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律师调查令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如果有效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调查,但是有正当理由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律师调查令,延长调查令期限一次。延长期限的调查令应当重新申请,编号与原调查令相同,审查、审批签发等程序与前次受理的程序相同。
  书面印发的律师调查令应当一式几份,由申请人持原本一份作为持令调查的依据,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签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向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送达原本。有条件的法院在发出书面律师调查令的同时,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同时发布电子调查令,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律师调查令的编号查询到网上文本。暂不具备条件的法院也应在书面调查令上载明承办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于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核查调查令的真实性、及时反馈调查情况
  三、规范取证过程
  第九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包括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律师持令调查的证据一般包括:
  (一)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自然人户籍资料、婚姻登记资料等身份信息;
  (三)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治安案件信息;
  (四)商事登记、资质证照等;
  (五)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财务信息、征信信息;
  (六)银行开户信息,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开户信息;
  (七)互联网平台或APP保留或存储的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登记备案资料等;
  (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九)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其他机构出具的备案登记资料;
  (十)税务登记、纳税情况等资料;
  (十一)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
  (十二)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第十条 持调查令取证,一般由申请律师本人持令单独调查收集证据,若接受调查人出示内部规定要求两人以上才能调查取证的,签发部门可以视情况依职权调查取证,或者重新签发律师调查令,注明协助调查人相关信息。持令律师向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等证件,并配合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采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合理的途径查验调查令的真实性有效性。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当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须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 持律师调查令所调取证据,可以在密封后由持令律师转交签发法院,也可以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密封另行送至签发法院,由此产生的复印、邮寄等费用,由持令律师承担。以人民法院或非窗口单位的党政机关作为接受调查人的,由其将证据另行送至签发法院。
  第十二条 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名。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代理律师调取证据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提交法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的,依照《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十五条追究相应责任。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需经法定程序质证或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十四条 律师调查令及申请书、律师调查令回执、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应当入卷归档。代理律师应在调取证据后5个工作日或者有效期限逾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律师调查令、调查回执等文件交还法院,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也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法院入卷。逾期仍未归还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向持令律师催交,经催交仍不交还的,依照《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十五条追究相应责任。
  四、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审查受理律师调查令申请的法官是调查令的承办人,应当对调查令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指导持令律师依法规范开展调查。
  承办人发现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可能存在《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十五条滥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的,应当通知持令律师立即停止调查,对调查令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签发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有序地开展律师调查令审查、签发、归档等工作,发现已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调查令予以撤销。
  (一)属于《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的情形之一;
  (二)超出规定的范围滥发调查令;
  (三)违反签发程序擅自发出调查令;
  (四)其他应当撤销调查令的情形。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发现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存在《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十五条滥用律师调查令的行为的,可以向承办法官报告。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律师调查令指定提供的证据或者信息属于《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签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该调查令。
  第十八条 具有本规程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撤销律师调查令的情形之一的,由签发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调查令予以撤销。经审查后,调查令被撤销的,承办人应当书面通知原持令律师、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并收回已发出的调查令原本,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也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具有本规程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审查后认为情况不属实,决定不予撤销调查令的,应当书面告知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或者信息。
  第十九条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的承诺,严禁滥用律师调查令进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信息等违法调查行为,严禁滥用律师调查令进行套取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如有违反的应依法处理。
  代理律师具有《省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规定》第十五条滥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的,签发法院可以决定在6个月到2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签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审核不严、违规出具证明等导致滥用律师调查令情形的,签发法院可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
  滥用调查令的惩戒措施由签发调查令的审判组织提出,依内部审批程序,报院领导批准后作出惩戒决定或建议。采取以上惩戒措施的,应当报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备案。
  第二十条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持令律师的调查工作,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因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签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签发法院可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五、做好保障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 两级法院科技信息部门负责搭建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为律师调查令工作提供高效、便捷、可靠的信息技术保障。律师调查令的网上审批流程应当公开透明、便于操作、运转高效,律师调查令原件应在网上公开发布,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手机客户端等便捷方式公开查询调查令基本信息、核对其真实有效性。科技信息部门应与审判执行部门密切沟通,立足实际需求,融合和衔接现有的综合业务系统、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执行系统、E网送达等平台,充分运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发好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开发完成后,科技信息部门应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并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完善、升级平台系统。
  第二十二条 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两级法院应做好经费统筹安排,为律师调查令网上办理平台提供应有的经费支持,协调保障好开发、维护经费,相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两级法院宣传部门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单位以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对律师调查令及其网上办理平台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推动律师调查令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的民商事诉讼和执行案件,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院之前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各基层法院可根据本规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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