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SDF-2021-0002)
使 用 说 明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工程概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委托方代表与咨询方主要负责人、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补充协议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16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委托方义务、咨询方义务、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索赔、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争议解决。前述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咨询服务中的实际需求,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款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款或附件。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本《示范文本》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本范本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联系电话:0531-87086921,邮箱:guoyuju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