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73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书(新浪微博诉今日头条移植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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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发:哥的范你学不来 时间:2024-01-12 12:41:07 阅读:2165 下载:21 页数:76 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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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2021)京73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书

(新浪微博诉今日头条移植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移植数据的被诉行为,既缺乏合法授权,又不正当地损害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社会整体福利并无增益,并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在头条网首页及其微博官方账号“今日头条”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6,700元;四、驳回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仅就上诉期间因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对一审判项作出了相应变更。

        本司法判例也为广大网站站长如何正确对待他人网站内容数据,做好自身网站内容建设法律风险防控提供了颇为现实的方向指引。

        附录相关部分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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