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
自中法〔2021〕43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法院、中院各部门: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中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详见附件)贯彻落实,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5日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若干意见》第七条“具体情形”中,“其他应当判后答疑的情形”应包括: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二)周五领导接访日交办件中要求判后答疑的;
(三)信访工作专项活动交办案件中,需要判后答疑的;
(四)已经开展判后答疑,当事人仍然多次信访,确需判后答疑的;
(五)敏感节点具有重大信访风险,需要判后答疑的;
(六)其他应当判后答疑的情形。
第三条 需要判后答疑的案件,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登记,建立判后答疑工作台账,分类转交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判后答疑,并将答疑情况、效果、信访风险等书面反馈诉讼服务中心。
第四条 审管办根据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的判后答疑工作台账定期对判后答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并纳入部门和个人目标考核。
第五条 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查建议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答疑相关情况及时向诉讼服务中心反馈。
第六条 建立追责机制。对违反《若干意见》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答疑责任人和部门,由督察室和机关纪委进行督导,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条 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等变化的,本实施细则按照新规定和新要求调整。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