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川高法〔2020〕26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践行司法为民,引导当事人理解裁判,促进服判息诉,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28 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
(2020 年 11 月 1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72 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落实
法官"以案释法"制度,不断提升全省法院诉讼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全省法院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概念意义】判后答疑是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认识司法裁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
法官当面对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进行释法明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判后答疑应当坚持便民、合法、及时、协作、公开的原则。
二、责任主体
第四条【牵头单位】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是判后答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预约答疑、收转材料、结果跟踪、情况统计、信息报送以及办理上下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答疑主体】案件承办
法官负责判后答疑,合议庭其他成员根据情况参与判后答疑,
法官助理可以在
法官的指导下参与判后答疑。
院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或者作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主体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与相关案件的判后答疑。
第六条【第三方参与】各级法院可以邀请当事入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也可以邀请
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判后答疑,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三、工作流程
第七条【具体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开展判后答疑:
(一)当事人对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或者令状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等,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的;
(二)当事人系自然人且无诉讼代理人,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的;
(三)领导机关、上级法院或者本院院领导要求向当事人判后答疑的;
(四)其他应当判后答疑的情形。
已上诉或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宜答疑的案件,不进行判后答疑。
第八条【分类处理】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的,应当告知其前往诉讼服务中心办理预约答疑,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对预约答疑进行甄别,经审查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妥善收取相关材料并办理预约答疑。
对同一案件,判后答疑一般只限于安排一次,对于重复要求判后答疑及重复来信、来访的当事人,由诉讼服务中心告知诉讼救济程序,或者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对于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社会关注、重大敏感等案件,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报告院庭长、协同制定预案,妥善处置。
第九条【预约答疑】诉讼服务中心办理预约答疑,应当规范登记手续,连同收取的相关材料在 3 个工作日内一并转交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转交材料 5 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人员、日期和地点、并由诉讼服务中心通知当事人。 案件承办部门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并在答疑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情况、效果、信访风险等反馈诉讼服务中心.
第十条【指定答疑】上级法院指定答疑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人员、日期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备案,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上级法院指定答疑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在答疑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情况、效果、信访风险等反馈上级法院。
第十一条【答疑内容】判后答疑应当避免激化矛盾,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结合具体案情,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诉讼程序等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答疑记录】判后答疑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或者确有必要的,可以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予以注明,音视频、答疑笔录等有关材料由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留存,同时视案情、当事人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随案归档保存。
四、工作保障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工作保障】各级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判后答疑场所,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判后答疑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如遇突发状况,执勤司法警察应当及时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四条【考核指导】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判后答疑工作应当计入
法官的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发现下级法院在判后答疑中敷衍塞责或推诿拖延的,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五条【发现机制】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出复查建议并向院庭长汇报。
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当视情况及通告诉讼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控防稳定工作。
第十六条【执行答疑】执行案件需要答疑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本意见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 年印发的《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