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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法院是否还需要组织质证?另一方当事人是否还需要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明确对证据表示认可的,也属于诉讼中的认可,但是,此与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
发布于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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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如何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指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若仅对警用车辆、警械等...
发布于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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