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于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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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布于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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