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

发布于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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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8月28日修订)精神,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出卖人拖欠的物业费、本体维修基金和水电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买受人承担该费用的,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前述费用未支付为由,拒绝为买受人办理入伙手续或提供物业服务。

发布于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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