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

发布于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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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发布于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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