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18)44号)认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建设工程价款等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充分释明、明确告知其不申请鉴定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当事入经释明后未申请鉴定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逾期举证的规定,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贲任的当事人未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予准...

发布于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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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1月17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应定性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申请调整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发布于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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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规定,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附录最新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

发布于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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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因公共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对其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修改,修改事项属于非强制性内容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强制性内容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单元主导功能、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等,具...

发布于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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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发布于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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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发布于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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